闽财教〔2015〕56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2015年8月6日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重大公益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以及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科技项目经费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置、试制。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审核同意。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其他聘用人员只列支劳务性支出。
10.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1. 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条的经费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以上有关预算编制具体要求,参照附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二)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
(三)项目审定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
(四)省级科技项目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并编入年度预算。2016年作为过渡期,当年预算安排的省级科技项目,最迟不超过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的60日内批复下达。
第八条 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将结转经费直接列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下达。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与科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签订任务书后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直接费用中的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为项目实施做好跟踪服务和支撑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预算和决算制度要求。每年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项目经费活动情况表》和《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由省科技厅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采用公务卡和非现金方式结算。
(一)对执行公务卡制度的单位,在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时,除零星小额使用现金结算,或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转账支付外,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二)对未执行公务卡制度的单位,在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时,除零星小额使用现金结算外,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零星小额经费是指单笔3000元以下经费,项目所在单位财务制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经项目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账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等财务资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在审核《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
(三)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拨、变相转拨、转移科技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方案在《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中予以说明。对项目验收后结转超过2年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的,结余经费未拨付的,不予拨付;已拨付的余下经费全部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撤销的科技项目,经费全部收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中止的科技项目,在省科技厅作出正式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剩余的科技项目经费应全部收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绩效评价和财务检查或中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绩效评价和财务检查或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经费安排及以后年度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科技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三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预算应当结合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根据科技项目申报的经费预算组织编制细化预算,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后补助科技项目不编制预算。
二、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助科技项目负责人编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科技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填报各自的课题预算表及其预算说明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各课题预算审核后编制科技项目预算汇总表。
四、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是任务书的组成部分,应以科技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为依据并与任务书同时上报。科技项目预算表填报的内容与任务书中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五、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应逐项填列,不得漏项。没有的项请划斜线(/),表示此项在编制科技项目预算时不予考虑。
六、所有涉及科技项目名称或承担单位名称的,均应填写全称。
七、科技项目预算应以人民币填报,以“千元”为单位。如涉及外币需按填报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报。
八、科技项目预算由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两个部分组成,平衡公式为:
科技项目支出预算合计=科技项目收入预算合计。
九、科技项目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科技项目预算支出内容名称应填写规范、前后统一,同一种设备、材料等支出内容不得使用不同名称。
十一、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一)直接费用
1.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规模化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1)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中简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
(2)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其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中成本构成等;对原有设备升级改造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改造前后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的区别;租赁仪器设备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的测算依据。
2.材料费,需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科技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支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3.测试化验加工费,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测试化验加工项目与科技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测试化验加工的任务内容、任务承担单位、次数、费用等的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4.燃料动力费,需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科技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应是项目组成员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而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其他人员的差旅费不得列入;项目组成员因项目任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参加与项目研发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差旅费用可以列入差旅费预算,并说明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及具体测算依据。项目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项目,可在差旅费中列支科学考察费,并在预算中详细说明科学考察任务地点和标准等测算依据。
6.会议费,预算中应说明拟举办会议主要内容、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等测算依据;会议费开支应当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科技项目组举办的与科技项目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数量;科技项目组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差旅费预算,不应列入会议费预算;科技项目组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应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预算;会议费不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需说明预算的各项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出访或受邀来华专家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机构名称、事由、人数、天数、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需说明各项预算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9.劳务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科技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其他聘用人员只列支劳务性支出。编制的劳务费中还需说明各类人员在科技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10.专家咨询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和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60元/人次执行。邀请省外高层次专家论证、评审,专家咨询费按1000元/人天,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标准执行。需说明咨询专家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不得编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费用。
11.其他支出,编制预算时应当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内容、与项目的相关性、测算依据,单独核定。只有承担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项目,可以在其他支出中编制培训费;但要在预算中充分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培训工作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培训费预算不得与其他预算科目的内容重复(如不得与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复,且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预算)。
(二)间接费用应按科技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表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十二、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本项目预算中列支。
十三、项目预算中除专家咨询费有具体限额、间接费用有比例要求外,其他各项支出均无具体限额和固定比例限制。
十四、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用。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说明书
科技项目名称(编号):
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具体内容及明细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设备费中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简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其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的(包括用自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对原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改造前后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的区别;租赁仪器设备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的测算依据。
2.材料费
需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支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3.测试化验加工费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测试化验加工项目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测试化验加工的任务内容、任务承担单位、次数、费用等的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4.燃料动力费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5.差旅费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出差任务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次数、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6.会议费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会议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会议时间、会议内容、会期、参会人数、会议次数、会议标准等测算依据。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需说明预算的各项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出访或受邀来华专家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机构名称、事由、人数、天数、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需说明各项预算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9.劳务费
需说明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10.专家咨询费
需说明咨询专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11.其他费用
需说明其他费用的各项支出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及预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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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汇总表
单位:千元
经费来源预算 |
经费支出预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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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预算数 |
科目 |
预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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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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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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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汇总后填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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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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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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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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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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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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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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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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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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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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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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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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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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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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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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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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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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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绩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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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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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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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承担单位填制)
单位:千元
经费来源预算 |
经费支出预算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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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预算数 |
科目 |
预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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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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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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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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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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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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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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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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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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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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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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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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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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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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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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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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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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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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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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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绩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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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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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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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其它支出须注明开支具体内容。
2.设备须注明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用途。
3.经费支出预算数应等于经费来源预算数。
4.劳务费须注明人/元/天。
5.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各分段计算出的金额加总合计为间接费用总额。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举例:假设某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为10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150万元,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1000-150=850万元,则间接费用上限=100*20%+(500-100)*13%+(850-500)*8%=20+52+28=100万元,绩效支出=(1000-150)*5%=42.5万元。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合作单位填制)
单位:千元
经费来源预算 |
经费支出预算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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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预算数 |
科目 |
预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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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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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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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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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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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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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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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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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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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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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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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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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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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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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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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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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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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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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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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绩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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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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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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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其它支出须注明开支具体内容。
2.设备须注明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用途。
3.经费支出预算数应等于经费来源预算数。
4.劳务费须注明人/元/天。
5.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各分段计算出的金额加总合计为间接费用总额。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举例:假设某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为10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150万元,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1000-150=850万元,则间接费用上限=100*20%+(500-100)*13%+(850-500)*8%=20+52+28=100万元,绩效支出=(1000-150)*5%=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