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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1月28日)
发布时间:2022-03-30

闽南师范大学文件

闽南师大〔2022〕28号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2年1月28日

 

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我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扶持和引导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培育创新性、竞争性强,并符合国家目标需求的后备科研项目,学校制定校内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项目择优资助学术思想新颖、有创新性,符合国家目标和国防需求,能进一步获得省级、国家课题资助或进行成果转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第三条 校内项目分六个项目类别:校长基金项目、人才项目、高级别培育项目、校内培育项目、校内发展项目、校内专项。

(一)校长基金项目指引进人才时获得校长基金资助的科研启动项目,由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核发科研启动经费。

(二)人才项目是指由省市相关部门人才计划的补助资金立项的项目。

(三)高级别培育项目指用于申报高级别项目没有立项的按申报数的20%择优挑选立项的项目。

(四)校内培育项目是指为申报高级别项目及成果而培育的项目。

(五)校内发展项目是指由学校收回统筹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立项的项目。

(六)校内专项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等的各类专项。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含外聘人员)。

第五条  纵向项目申报

(一)校长基金项目由人事处核拨科研经费到科研处,教师登陆我校科研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书,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正式立项。

(二)人才项目是由省市相关部门人才计划的补助资金划拨立项,校内不开展申报工作。

(三)高级别培育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申报高级别项目没有立项的名单,择优挑选立项,相关教师需提交承诺书及经费预算。

(四)校内培育项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不定期开展申报。

(五)校内发展项目原则上一年受理一次,教师根据研究需要,需学校给予经费支持。

(六)校内专项项目原则上由科研管理部门发布申报公告,项目申请者根据申报指南,结合学校科研条件以及自身研究积累按照相关要求按时申报,择优立项。

第六条 科研处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分组答辩、评委打分的方式,具体形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校长基金项目和人才项目不需评审,按照申请书或任务书内容结项验收。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校长基金项目、人才项目经费由相关部门核发。

高级别培育项目资助额度:国家级项目2万元/项,教育部等部级项目、省级重大项目1万元/项。

校内培育项目、校内专项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要制定项目经费。

校内发展项目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高于申请人近三年被收回统筹的结余经费总量,其中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请经费不低于1万元,自然科学项目申请经费不低于2万元。

第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最新的《闽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校内项目资助经费不提取间接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所在学院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

(二)项目负责人在校内调动,项目可随负责人转入新单位继续进行研究,同时报科研处备案。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科研处应及时终止、撤销该项目,学校收回结余经费统筹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申请书及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校长基金项目可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后再使用两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处审批,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一条 校内培育项目还需开展中期检查、年度总结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项目结项审批书》,做好结题工作。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关心支持项目研究工作的开展,充分保证研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基本条件,同时应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继续使用两年。两年后由学校收回,转入学校发展资金,其中校内发展项目不再统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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