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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闽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财务制度及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若科研项目资助部门有明确的项目经费管理条例,均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的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学校科研、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及学院(平台)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强化法人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确定科研、财务等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明确学院(平台)监管责任。学院(平台)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学院(平台)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配合有关部门,评价科研绩效。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平台)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畴。

(三)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三)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四)参与编制科研项目概预算及合同签订、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配合人事处、科研管理部门考核项目绩效经费支出工作。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四)协助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六)配合人事、财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国资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家具和材料等物资的釆购和相关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釆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做好物资釆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事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第十条 学院(平台)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各学院(研究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和管理职责。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监察审计部门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三)负责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四)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五)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负责编报科目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学院(研究院)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根据需要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一)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按经费来源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定。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比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二)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按照项目资助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三)承担子项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划分比例应按照项目总经费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划分比例核定。

(四)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或上限编制管理费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或上限的按照如下编制管理费预算:

1.理工科:课题经费(不含配套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8%提取;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提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提取; 1000万元以上的按1%提取。

2.文科:课题经费(不含配套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5%提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提取; 1000万元以上的按1%提取。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校内配套经费和校内课题费不提取管理费;拨转给协作单位的协作研究经费我校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目标要求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预算,学校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加总后形成项目总预算,上报项目拨款单位。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就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核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九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处,由科研处报归口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

(四)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核实经费所属类别,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管理费)后,由财务处进行编号、建立经费管理账户,实行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別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转拨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不能再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置、试制。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釆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本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和学校有关外汇、外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十二)数据釆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釆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四)其它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独明确列示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科研出差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科研出差审批表》由学院(研究院)审批。科研项目调研前需在《科研出差审批表》中的出差事由阐述调研与项目开展的关联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还需在报销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如图片、邀请函、调研笔记等:

(1)法定节假日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调研;

(2)回老家调研;

(3)风景区考察调研。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纳入政府釆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及学校关于集中釆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限制。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自行采购,其中急需的仪器、设备由科研处认定且按特事特办原则先进入采购程序后再追加采购预算。大型仪器设备的釆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确实无法发至个人银行卡的必须由本人签收,并说明情况,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由学院(平台)负责人等审批 。

单项使用经费在1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学院(平台)负责人签批;

单项使用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学院(平台)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签批;

单项使用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学院(平台)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科研会议费经费支出审批按照《闽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经办人须是我校在职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原则上按下拨经费额度给予报销,项目经费下拨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不包括绩效支出部分)是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管理费由科研处统筹安排使用,其它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绩效支出用于鼓励和支持学院(研究院)及项目承担人员。科研绩效以结题绩效方式管理,科研绩效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且项目尾款全部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闽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绩效支出申请表》,经科研处核实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未结题项目,由学院(研究院)等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项目经费由原课题组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必须退回的项目经费外,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将结余经费全部转入校科研发展基金。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全部转入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项目经费预算和科研合同,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9〕299号)自本办法执行起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 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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