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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2

闽南师大〔20173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接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学校获得的公益性捐赠科研经费)。

第三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学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1.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2.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科研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对课题组承担项目能力进行初步评估;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学院应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和预算执行,督促项目及时结题和结账。

3.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核科研合同(协议)经费预算及相关研究成果权益处置的合理性,做好合同书的备案;审批依据合同或协议应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费;审批特殊情况下(经费预算难以在合同体现的项目)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审批;负责项目结题审批。

4.财务处。依据项目经费预算和依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审核报销单据;对报销单据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可要求报销人作出具体说明,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有权退回。

5.国资处。负责项目研究中各类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和政府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研究中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6.监察审计处。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抽样审计,对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需要签订技术合同,由项目组根据学校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合同审查表》,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审核把关。

通过审核的合同书由校长授权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并盖“闽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对于无法采用规范合同文本签订的项目,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完成后,学校开具由税务监制发票或财政监制发票,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已办免税手续项目除外)。

第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技处(社科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凡未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签订技术合同并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及规定。

横向科研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不设比例限制。开支内容和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数据采集费、协作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2.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试(化)验、检测、设计、计算分析、加工、制作等费用。

5.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6.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活动等而发生的业务性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能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8.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校党政领导)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按国家及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9.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资料翻译费、网络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成果宣传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0.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在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助研费、雇工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补贴等。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专家咨询费:指组织科技项目立项前期论证、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评审时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及闽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如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协作费:指项目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应转拨支付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13.转化服务费:指因促成项目合作支付给第三方的中介或服务费用。

14.培训费:指含有技能培训内容的研究项目中,项目组成员为完成项目开发(研究)所需实施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而发生的费用(不含学历教育)

15.维修费:指项目相关的办公设备维护和维修、实验室维修、工具维修等发生的费用。

16.保健费:在有污染、高温等环境下工作的保健费用。可以从项目中给从事相关工作的课题组人员列支保健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定。

17.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其它合理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

1.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技术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体现在合同书上。

2.合同书上未体现经费支出预算的,原则上应提供由任务委托单位确认的《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表》;特殊情况下,可由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时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预算表,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批。

3.项目经费到账额度与合同金额不符时,项目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变更项目总预算。

4.项目经费预算经任务委托单位同意或科技处(社科处)审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如确需进行预算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经任务委托单位同意、项目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审批与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使用

1.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如下:到账经费的5%.

2.项目结题(验收)前,对人员性支出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70%。人员性支出指的是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鉴定、验收费等支出。

3.项目结题(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使用由项目组自主安排;可用于后续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开支,也可以作为项目组奖励金。

4.横向项目经费到校时,若经费来源部门需要开具税票,则产生的税金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与使用

1.项目经费到校后,项目组应及时到科技处(社科处)办理项目的立项登记及备案手续,由科技处(社科处)下达项目经费,送财务处设立课题账户。

2.横向课题经费支出使用严格遵循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费开支除外);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科研经费由其(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

3.项目负责人出国(境)期间,其横向课题项目经费暂停使用;若确需委托他人负责代理执行项目并使用经费的,本人应在出国(境)之前提出委托代理申请,经项目具体依托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科技处(社科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外拨经费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外拨经费应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严禁向项目合同预算批复以外的单位转拨经费。

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不提取管理费和水电费。向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并附相关合同任务书(或预算书)、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应附有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以及合(协)作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等复印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第十五条 有关报销的规定

1.差旅费:长期在外从事项目相关活动的差旅费报销,学生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减半。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野外调研等难以取得住宿、交通、人工等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合理支出,由经办人提供对方签收的收据(须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证明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核实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境)人员须按外事办相关规定在事先有出国(境)计划下办理出国(境)审批件,开支时提供前往国家(或地区)发出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及项目预算,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的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3.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在校学生领取助研津贴一律打入学生银行卡上;项目组临时外聘人员领取劳务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聘固定人员领取劳务费提供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专家咨询费领取需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国(境)外专家需提供护照(或出入境证件)复印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的领取原则上应由本人签字并由学校财务处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项目组成员为校外人员的,领取劳务费时需提供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特殊情况如对外出作业采样等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领取劳务费,以及国(境)外专家学术讲座费等,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发放名册并提出申请说明,经本人签收、项目组成员证明、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可不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外聘人员劳务费支出参照执行学校同类人员(学历或职称)的薪酬标准,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作适当上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应标准进行发放。

项目组在职研究人员(含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的人员费,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应标准进行发放。

4.项目经费开支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卡结算。零星小额如快递费、签证费、的士费等(单笔1000元以下)可不通过公务卡结算。对于因条件限制难以用公务卡结算的以下情形:①部分应急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小额维修费;②特殊情况下未能提供正规发票的特殊实验材料采购(农贸市场小批量购买鲜活农(水)产品等实验材料)等小额费用支出,单笔报销金额小于1000元的,由项目组人员在市场购买实验材料后,提供被采购方签收的采购材料收据、清单和联系方式,经课题组至少一位其他成员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可给予报销,其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1.所有项目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组需提供项目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结题登记表》,及时到科技处(社科处)办理结题手续。

2.已做好结项的项目,其结余经费可以继续使用二年;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做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提出课题结余经费的奖励分配方案,由所在单位分管院长审批。奖励金分配方案允许一次性审批,可按月份多次领取;奖励金的领取报销根据其数额的不同按以下权限审批:单笔报销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报销经费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由所在单位副院长审批,单笔报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学院)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报告,科技处(社科处)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于合同纠纷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申请撤销项目,已到校经费可全部或部分返还付款委托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学校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该项目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主持承担的其他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十九条 课题组成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利用科研经费设立“小金库”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项目抽查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抽查审计,对违反上述第十九条横向经费使用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或后续经研究确定通过书面形式做出解释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社科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学校颁布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技术合同审查表

目名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

 

项目组成员

 

合作单位

 

金额

项目时间

       ——         

类型

 

所在单核意

 

 

 

负责人(字):

 

位(盖章): 

                

                

科技文化科

 

 

 

 

经办人字):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审核意

 

   

 

单单负责人(字):

                

法律顾问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副校长审核意

 

 

 

 

分管副校长(签字):

     

校长审核意

 

 

 

 

校长(签字):

 

      

审核说明:

所在单位须对其技术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明确性、项目实施的可能性等内容进行相应审查或论证,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附件2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

 

合作单位

 

合同金额

 

项目组成员

 

项目类型

 

合同时间

       --        

经费预算

 

金额(元)

 

金额(元)

1.税金(税率约6.7%

 

⑨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2. 课题组经费

 

⑩劳务费

 

1)直接经费

 

专家咨询费

 

  设备费

 

协作费

 

  燃料动力费

 

转化服务费

 

  材料费

 

培训费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

 

维修费

 

  数据采集费

 

保健费

 

  差旅费

 

其他费用

 

  会议费

 

2)间接经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其中,管理费

 

所在单核意

(盖章)             负责人(字):                     

合作单位审核意

(盖章)             负责人(字):                    

科研部门

核意

(盖章)             负责人(字):                    

制表人:                     经办人:                           

* 所在单位须对其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 项目类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12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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