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教师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升学校整体科研实力和竞争力,建设高水平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业绩绩效部分
第二条 高级别科研项目为《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教育部等部级项目、省科技厅重大项目(含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攻关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社科重大项目(不含省社科基地重大项目)等。高级别科研项目立项绩效具体如下:
(一)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批的高级别项目绩效
1.国家级重大项目:社科类20万元+项目批准经费×40%,自科类20万元+项目批准经费×8%。
2.国家级重点项目:社科类10万元+项目批准经费×40%,自科类10万元+项目批准经费×8%。
3.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含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等):社科类2万元+项目批准经费×30%,自科类2万元+项目批准经费×20%;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2万元+项目批准经费×20%。
4.省科技厅重大专项:10万元+项目批准经费×8%。
5.教育部及以上创新平台和智库等:10万元+项目批准经费×8%。
6.教育部等部级项目、省科技厅重大项目(含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攻关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社科重大项目(不含省社科基地重大项目等)等:社科类1万元+项目批准经费×15%;自科类1万元+项目批准经费×10%。
7.科研项目绩效先预发一半,待按时结题后发放另一半;如逾期未结题停发另一半。
8.高级别项目(第二条)和获奖科研成果(第四条)属于教职工完成与学校签订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科研任务的,学校不发放该部分科研绩效给教师本人;非高级别科研项目(第三条)和发表高质量论著(第五条)属于教职工完成与学校签订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科研任务的,学校发放该部分科研绩效给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发展需求统筹分配,原则上不发放给该教师本人。
9.绩效发放办法:科研绩效一次性发放。从我校调离或辞职的人员,若变更项目责任单位的,已发放的须全额退回我校。
(二)与外单位合作的高级别项目绩效
1.国家级重大项目:社科类为项目转入我校到账经费×20%,自科类为项目转入我校到账经费×4%。
2.国家级重点项目:社科类为项目转入我校到账经费×20%,自科类为项目转入我校到账经费×4%。
3.绩效在结题时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批的省部级项目中非高级别科研项目(不含自筹项目等)绩效按0.5万元/项+项目批准经费×2%计算。
第四条 获奖科研成果
| 级别 | 标准 | 条件 | 
| 国家级 | 特等奖200万元/项 一等奖100万元/项 二等奖50万元/项 三等奖 40万/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教育部优秀社科成果奖 | 
| 省级 | 特等奖30万元/项 一等奖15万元/项 二等奖8万元/项 三等奖4万元/项 | 省级成果奖 | 
| 成果 | 特等奖16万元/项 一等奖8万元/项 二等奖4万元/项 三等奖2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 
| 一等奖4万元/项 二等奖2万元/项 三等奖1万元/项 | 省百花文艺奖,艺术作品获文化部或全国文联奖 | 
| 特等奖1万元/项 一等奖0.5万元/项 二等奖0.2万元/项 | 闽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项,按绩效标准就高享受。此绩效标准仅针对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绩效标准50%计,第三单位按30%计,此外名次按10%计。未设等次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第五条 当年度发表高质量论著以科研绩效存量发放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发展需求统筹分配。
(一)文科学院高质量论著:发表在《闽南师范大学校定A类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版)的期刊论文;出版在《闽南师范大学A类出版社目录》的著作。
(二)理工科学院高质量论著:发表在《闽南师范大学校定A类期刊目录》中的期刊论文;出版在《闽南师范大学A类出版社目录》中的著作。
第六条 当年度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省部级科研平台给予5万元绩效,评估等级为良好的给予3万元绩效。
第七条 当年度二级学院以我校为牵头单位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数达到5项以上(含5项)的,给予10万元绩效。
第八条 二级单位年度科研经费任务完成情况对应绩效:完成学校额定的年度科研经费任务给予10万元绩效,超额经费完成按照如下给予绩效。
| 超额经费(万元) | 超额部分绩效(万元) | 备注 | 
| 0-100 | x×10% | x是实际的超额经费 | 
| 100-500 | 10+(x-100)×5% | 
| 500以上 | 30+(x-500)×1% | 
第九条 除高级别项目和获奖成果绩效由学校直接发放给个人,其他科研绩效经费发放到二级学院。获得科研项目或成果未列入以上绩效或上级部门对项目有配套要求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业绩绩效不含间接经费中的绩效部分。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非高级别科研项目(第三条)和发表高质量论著(第五条)的科研绩效进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为当年度专任教师数×0.25万元;若当年度非高级别科研项目和发表高质量论著的科研绩效实际总量超过当年度控制总量时,将按照相应比率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 全校实际科研绩效总量(其中非高级别科研项目和发表高质量论著科研绩效按折算后计)若超过学校科研绩效控制总量,将对打包到二级学院的科研绩效总量按相应比率进行折算。二级学院须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研评价导向进行二次分配,不能简单地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科研绩效直接挂钩。
第十三条  上述政策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科研绩效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21〕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