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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级别认定,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增强教师队伍凝聚力,促进“双一流”建设,特参照各级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职称评聘、人才引进、考核评估、绩效计算、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中的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和项目负责人认定。

第二章 科研项目级别认定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含人才项目),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级科研项目和校市级科研项目四类。

第四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

(一)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其中,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个人项目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团队项目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重大项目。

(二)自然科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及以上项目。其中,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及以上项目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

(三)国家部委重点项目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其中社科项目的到账经费不少于国家社科一般项目经费,自然科学项目的到账经费不少于40万元。

(四)教育部及以上创新平台和智库的负责人可视为承担一项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

第五条 省部级科研项目

(一)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国家各部委的重点项目除外)、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

(二)自然科学:教育部等国家部级单位(不含第四条之(二)中的部级单位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各部委的重点项目)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省属高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即JK或F5)、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科研项目和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的科研项目;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的科研平台下达的科研经费,平台负责人视同于承担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六条 厅级项目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省科技厅科技特派员专项、省教育厅(含科技处、思政处)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七条 校市级项目

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漳州市社会科学项目、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高校或省属科研院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负责人认定

第八条 我校为牵头单位获批的国家级(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含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等,其子课题负责人视同为主持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其中,子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上的成员为准。

第九条 我校为牵头单位获批的国家级(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含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等,如果该项目未下设课题(任务)/子课题(子任务),重点项目成员排名前二、重大项目成员排名前三视同为主持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其中排名含负责人且排名以项目申请书上的成员为准。

第十条 我校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上述两条中的项目,我校教师担任子课题负责人(在国家项目申请书和下达任务书中能明确体现子课题),且该项目经费中拨付到闽南师范大学的经费满足下述要求之一,其子课题负责人视同为主持国家级一般/面上。

(一)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的到账经费不少于国家社科一般项目经费;

(二)自然科学项目的到账经费不少于获批直接经费的2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原则上,非上述单位下达的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行政级别降一个级别认定。若下文单位为其部门的非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或为其直属单位的,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行政级别降二个级别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按省部级项目认定;省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按厅级项目认定;校和企业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按校级项目认定。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除重大项目和年度项目外),按厅级项目认定。

第十四条 国家级协会或学会、省科协下达的项目,按厅级认定;省级其它协会或学会下达的项目,按校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厅或财政厅下达的拥军项目按省部级项目认定。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不是我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若无法提供,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若相关项目文件中对项目级别已有规定,则根据文件规定的级别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其他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等,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闽南师大〔2019〕293号)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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