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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4-28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结余经费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结余经费是指我校科研人员承担以科技(社科)计划形式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各类科研项目(含科研启动费)以及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学校的配套经费结余)。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余下经费按相关规定原渠道收回或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条 纵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审批后通过后继续使用2年,时间从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主要用于支持我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结余经费按《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余经费只能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余经费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横向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如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没合同约定的由项目组自主安排,可用于后续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开支,也可以作为项目组奖励金。

第三条 结余经费的项目编号和经费编号继续延用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和经费编号,不得变更。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只能用于支持我校在编、在岗(或人事代理)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必须在校内报账,不得以协作费方式外拨给外单位。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继续使用2年后还有剩余经费的项目,其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若下达经费部门规定收回的,按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纵向科研项目也由学校收回统筹。

(一)超过应结题时间2年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已超过服务期2年的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的结余经费。

第六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履行对结余经费的管理工作。科研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结余经费年度可安排资金的额度,按照一定程序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结余经费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对立项项目经费报销使用的核算管理。

第七条 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合规的使用项目结余经费,自觉配合、接受上级和学校的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其中,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须填写经费预算方案。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作为奖励金发放的,奖励金分配方案允许一次性审批,可按月份多次领取;奖励金的领取报销根据其数额的不同按以下权限审批:单笔奖励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单笔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其(项目)所在单位“一支笔”审批。

第八条 结余经费办理采用无纸化申请,结余经费办理流程为:进入财务系统---查询项目余额---进入科研管理系统---科研项目--办理业务---申请结转---上传经负责人签字和二级单位盖章后结余经费预算表或奖励金分配方案表--保存。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闽师大〔2017〕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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