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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11-28

 

 

闽南师大〔2019293

 

 

为规范职称评定中的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增强教师队伍凝聚力,参照各级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级和校市级科研项目四类。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一)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自然科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等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三)高级别科研项目及其子课题级别的认定(以我校为责任单位)

1.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和国别史等研究专项,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项目。

2.国家级(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含海峡联合基金)等的子课题,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

3.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及以上项目,其级别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

4.教育部及以上创新平台和智库的负责人可视为承担一项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除外)、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

自然科学:教育部、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资助省属高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即JKF5)。

三、厅级项目

省教育厅(含科技处、思政处)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四、校市级项目

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漳州市社会科学项目、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高校或科研院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五、项目级别认定的补充说明

(一)除教育部和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外的其他部级单位科研项目,按省级认定;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的科研平台下达的科研经费,平台负责人等同于承担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二)原则上,非上述单位下达的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行政级别降一个级别认定。若下文单位为其部门的非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或者为其直属单位的,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行政级别降二个级别认定。

(三)除上述国家级项目子课题外的其他项目子课题,按下达单位的级别认定。

(四)国家、省、校及企业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分别按省部级、厅级、校级认定。

(五)省委宣传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除重大项目和年度项目外),按厅级项目认定。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是我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若无法提供,不予认定。

(七)国家级协会或学会下达的项目,按厅级认定;省级协会或学会下达的项目,按校市级认定。

(八)科协项目按同类级别认定。

(九)以科技厅或财政厅下达的拥军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

(十)若相关项目文件中对项目级别已有规定,则根据文件规定的级别进行认定。

(十一)本办法未提到的其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等,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管理。

六、校内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9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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