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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专项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3

闽南师大〔2018191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促进高级别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学校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的申报设立专项资助,专项资助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高级别科研项目的认定

国家级项目、教育部等部级项目、省科技厅重大项目(含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和杰青项目等)、省社科重大项目(不含省社科人文基地重大项目等)及以上项目。

第三条 高级别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一)申报国家级项目没有立项的,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按项目评审意见,文理科各按申报数的20%择优挑选立为校内课题。

(二)省科技厅重大项目(含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和杰青项目等)、省社科重大项目(不含省社科人文基地重大项目等)及以上项目没有立项的,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文理科各按申报数的20%择优挑选立为校内课题。

(三)资助额度:国家级资助2万元,省科技厅重大项目(含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和杰青项目等),省社科重大项目(不含省社科人文基地重大项目等)及以上项目资助1万元。专项资助经费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别科研成果奖专项资助的遴选办法

申报的高级别科研成果奖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和部级以上的社科奖,所有奖项都必须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并经科技处(社科处)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后给予认定。

第五条 申报高级别科研成果奖专项资助的额度及管理办法

(一)资助额度:报社科奖,专项资助10000元;报科技奖,专项资助15000元。

(二)资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专项资助经费不可用于支付申报者及其成员的劳务费,可用于但不限于专家评审费、会议费等与成果评奖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在项目申报的一个周期内,只可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621日起实行,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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