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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6-03-10

闽南师大〔2016〕52号

为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全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根据福建省《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14〕14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措施

第一条 科技处是我校对外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与服务的职能部门,受校长授权对外签订合作合同。学校教职工对外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科技活动,须通过科技处对外签订正式书面合作合同;对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除特别规定外,允许纳入横向项目进行管理。对于重大横向项目科技处应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全过程,必要时,合同在签订前应委托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

第二条 利用学校职务成果或知识产权组建企业或技术入股进行成果孵化、转化的,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协同进行管理。具体由学校与成果研究人、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明确学校与教职工个人、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权益分配等事项后,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横向项目合同应参照使用国家科技部的合同文本。科技处按照《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负责相关技术合同向漳州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认定登记。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分配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执行。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订立后,未经合同双方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未能按照合同完成的,项目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进行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的,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产权评估,按不低于评估价签订转让协议。单项转让价格<10 万元的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后由科技处签订; 10万元<单项转让价格≧50万元的,经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由科技处签订;单项转让价格≧50万元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核准后由科技处签订。>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出具完成证明,项目责任人持此证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须附结题报告)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出现违约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报告。

第八条 严禁个人擅自转让职务成果或利用学校设施对校外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违者按闽南师范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鼓励措施

第九条 学校鼓励与社会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共同解决企业和行业中的技术问题,合作开发项目。

鼓励校内学科间、团队间横向联合共同承担横向项目。

鼓励跨学院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团队,团队内成员承担横向项目到校经费300万元,可申请成立校级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以闽南师范大学为主持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承担委托方的横向项目,对联合承担项目申报书(或合同审查表)中已注明的合作方的经费,经项目组申请后可免管理费。

鼓励以闽南师范大学为合作单位配合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上级主管部门产学研项目或承担委托方横向项目。

第十条 学校鼓励与重点企业、行业或区域联合建立产学研研发平台。

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单个合作单位合作经费到校≧50万元,可申请成立冠以学院名称的校企联合研发中心;单个合作单位合作经费到校≧100万元,可申请成立冠以学校名称的校企联合研发中心;与单个合作单位或区域合作的合作经费到校≧300万元,可申请成立专业产业研究院。

学校根据科技与产业发展需要,可与企事业单位或行政区域合作,建立科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在成立校企联合研发平台或与相关单位具有合作项目的基础上,鼓励教师帮助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省、国家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

学院或研究机构申请建立产学研研发平台,采用报备与到校经费指标审核制。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战略。

鼓励教职工进行知识产权转化与实施许可。

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转化的,完成该成果的项目负责人要求自主转化,学校给予鼓励;经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有偿受让该科技成果的申请,经批准后可自主实施转化。

对完成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量,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成果从事科技创业或利用知识产权入股创办企业的,学校给予鼓励。

对利用学校职务成果或知识产权组建企业或技术入股进行成果孵化、转化的,其发生孵化、转化或入股失败的,学校只承担知识产权损失,不承担经济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倡导学生的论文课题来源于企事业的合作或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教师在学校科技处正式立项且经费到校的横向项目,与承担纵向项目一样计入教师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并给予绩效奖励;对建立校内跨学科产学研研发平台、校企产学研研发平台、知识产权转化与实施许可的,另行给予一次性的绩效奖励;学校重视横向项目在职称评定、导师聘任中的作用,其成果评价重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收益处置

第十四条 对于利用知识产权入股开办企业的,学校知识产权作价折算股权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最高可达70%。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收益处置

1.学校所占股份的50%-70%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成员个人作为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承担责任;

2.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作价金额50%的,由所在学院职工代表会议讨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3.奖励部分可由项目组成员以自然人直接持股,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占分配份额可高于奖励部分的50%;

4.学校所占股份部分的收益中,30%归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所有,其余归学校所有。其收益分别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六条 横向到校项目经费处置

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技术成果转让经费,项目组可一次性领取到校税后总经费的60%作为奖励金,校院两级管理费分别为30%、10%作为发展基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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