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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2-01

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接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委托外包服务、政府及社会购买服务(含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类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等)的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各有关机构、单位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含专业技术培训)等项目经费;学校与各有关机构、单位及个人合作共建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签订相应科研合作协议的到款等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含学校获得的公益性捐赠科研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相关规定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未约定的,经学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并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科研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负责人职责: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除合同约定外,合同经费为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总负责人根据需要可设立子项目和增设子项目负责人,并提交所在单位会议纪要予科研处存档(并附设立子项目原因及相关材料)。

项目负责人(包括子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二)二级学院职责:负责审核科研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对项目组承担项目能力进行初步评估;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学院应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及时结题和结账。

(三)社会合作处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前置审批。

(四)科研处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核科研合同(协议)经费预算及相关研究成果权益处置的合理性,做好合同书的备案;负责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的审批;急需仪器、设备的认定、负责项目结题登记。

(五)财务处职责:依据项目经费预算和依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审核报销单据;对报销单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可要求报销人作出具体说明,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有权退回。

(六)国资处职责:负责项目研究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和政府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研究中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七)审计处职责: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需要签订技术合同,由项目组根据学校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合同审查表》(详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社会合作处、科研处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审核的合同书由校长授权科研处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并盖“闽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完成后,学校开具税务监制发票或财政监制发票,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已办免税手续的项目除外)。自《技术合同审查表》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需将《技术合同审查表》、《横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和盖章完整的纸质合同等相关材料上报科研处进行备案。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要明确委托方、承担方和协助单位等的具体信息,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研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凡未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内任何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签订技术合同并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及规定。横向科研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不设比例限制。开支内容和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数据采集费、协作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试(化)验、检测、设计、计算分析、加工、制作等费用。

5.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活动等而发生的业务性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校党政领导)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9.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资料翻译费、网络费、通讯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成果宣传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0.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的劳务补贴。如果发放劳务费涉及到亲属,则该亲属原则上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专家咨询费:指组织科技项目立项前期论证、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评审时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及闽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如有变更或修订,按最新的管理办法执行。如委托方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协作费:指项目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应转拨支付有相关资质的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施工、加工、测试等费用。

13.转化服务费:指因促成项目合作支付给第三方的中介或服务费用。

14.培训费:指含有技能培训内容的研究项目中,项目组成员为完成项目开发(研究)所需实施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而发生的费用(不含学历教育)。

15.维修费:指项目相关的办公设备维护和维修、实验室维修、工具维修等发生的费用。

16.保健费:指在有污染、高温等环境下工作的保健费用。可以从项目中给从事相关工作的项目组人员列支保健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定。

17.科研活动接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接待费,标准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18.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其它合理支出。

(二)间接费用: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技术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体现在合同书上。

(二)合同书上未体现经费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表》(详见附件2),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三)项目经费到账额度与合同金额不符时,项目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变更项目总预算。

(四)项目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如确需进行预算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批后,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审批与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经费使用程序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购置程序: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按学校采购及验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采购、验收和报销。项目急需的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并办理自行采购程序,其中急需的仪器、设备需要填写《横向项目急需仪器、设备认定表》(详见附件3)报科研处审批后按特事特办原则先进入采购程序后再追加采购预算。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限制。

使用科研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合同中约定需交付项目委托方的,不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单笔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配件由项目组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及验收;单笔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且200万元以下由二级学院或单位采购及验收。200万元及以上按学校采购及验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采购、验收和报销。

(二)材料购置:单批次材料购置金额50万元以下由项目组自行采购及验收;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学院或单位负责采购及验收;200万元及以上按学校采购及验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采购、验收和报销。所购置的材料,由项目组做好材料的入出库登记工作并加强管理。使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材料,用于合同中明确需交付项目委托方的,由项目负责人做好入出库登记工作,并在项目结题时附相关材料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使用

(一)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按照到账金额提取3%的管理费,专业技术培训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学校办公场地与试验场地、学校仪器设备折旧等发生的学校资源使用综合费用,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收取管理费。

(二)项目结题(验收)前,对人员性支出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80%。人员性支出指的是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鉴定、验收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与使用

(一)项目经费到校后,项目组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项目的立项登记及备案手续,由科研处下达项目经费,送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

(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循合同支配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费开支除外);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科研经费由其(项目)所在单位“一支笔”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出国(境)期间,其横向项目经费暂停使用;若确需委托他人负责代理执行项目并使用经费的,本人应在出国(境)之前提出委托代理申请,经项目具体依托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在申请横向项目过程中,如需参加政府采购并缴交保证金,可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借款申请,并用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和工资当担保金。经科研处审批后,可办理借款。

第十五条 协作费的管理

(一)对外协作项目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除合同约定外,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协作合同。经费审批支付必须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单项使用经费在1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原则上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学院(单位)负责人签批;单项使用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还须由学院(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签批;单项使用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院(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二)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协作单位的,因我校不具备条件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外单位协作进行施工的科研工程,需要填写《横向项目急需科研工程认定表》(详见附件4)报科研处审批。100万元以内且合同期为六个月(含)之内的急需的项目,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由项目组自主选择第三方外包;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需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说明转拨的依据,并提供项目合同和协作合同。财务部门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的财务凭据办理项目经费支付,不得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有关报销的规定

(一)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临时聘用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和访问学者,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野外调研等难以取得住宿、交通、人工等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合理支出,由经办人(原则上为项目组成员)提供对方签收的收据(须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证明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核实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境)人员须按外事办相关规定,在已提前报有出国(境)计划的情况下,办理出国(境)审批件,开支时提供前往国家或地区发出的邀请函/会议通知及《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借学术交流合作的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在校学生的劳务费须转入学生的银行卡上;项目组发放临时外聘人员的劳务费须提供外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外聘固定人员的,还须需提供聘用合同);发放专家讲座费、咨询费须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国(境)外专家提供护照(或出入境证件)复印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到个人银行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发放到银行卡的,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发放名册并提出申请说明,经领取者本人签字、项目组成员证明、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可不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外聘人员劳务费支出参照我校同类学历或职称人员的薪酬标准,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作适当上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应标准进行发放。项目组在职研究人员(含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访问学者)的劳务费,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应标准进行发放。

(四)通信费:项目组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凭据报销。

(五)科研活动接待费:接待餐费不超过总经费(不含外协作费)的10%。

(六)项目经费开支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卡结算。单笔1000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如快递费、签证费、的士费等可不通过公务卡结算。对于因条件限制难以用公务卡结算的以下情形:①部分应急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小额维修费;②特殊情况下未能提供正规发票的特殊实验材料采购(如从农贸市场小批量购买的鲜活农(水)产品等实验材料)等小额费用支出,单笔报销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项目组提供被采购方签字的采购材料收据、清单和联系方式,经项目组至少一位成员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可给予报销,其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七条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一)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委托方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购置设备、材料相关证明(如出入库登记)等材料电子版上传到科研管理系统申请结题,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约定的结题时间前提供委托方出具并盖章的同意延期结题的证明电子版到科研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结题时间,结题时须提供该同意延期结题证明和委托方新出具的结题证明等材料电子版上传科研管理系统申请结题。

(二)项目结题后,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对结余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因合同纠纷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项目的证明到科研处申请撤销项目,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视具体情况返还或部分返还已到校经费到委托方对公账户。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学校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该项目经费余额不足,须从该项目负责人主持承担的其它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组成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相关约定和《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利用科研经费设立“小金库”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和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禁止用科研经费报支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科研诚信问题进行抽查;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抽查和审计,对违反上述第十九条横向经费使用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或后续经研究确定后通过书面形式做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中的协作费不计入学院(单位)的科研经费总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2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横向项目合同审查表

2.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表

3.闽南师范大学横向项目急需仪器、设备认定表

4.闽南师范大学横向项目急需科研工程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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