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对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研人员收入分配……都提出了要求。
现在为大家梳理一下那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省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奖励力度。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余下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改进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高校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关于科研人员收入分配
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应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
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高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促进高校师生创新创业
建设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高校新建的孵化器,省科技厅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其改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高校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建设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省科技厅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高校建设创业基地、创客中心、创客天地、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本营等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对于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高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
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在同意离岗创业期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建立健全高校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在校生休学创业的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至5年,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高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省教育厅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