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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选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西藏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制度优势,深化闽藏科技协作交流, 推动更多福建科技经验、科技成果落地西藏昌都市,助力昌都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省科技厅联合福建省第十批援藏工作队、西藏昌都市科技局开展 2023 年度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选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 2023 年昌都市科技服务需求精准选认40-60名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为昌都市农牧业、林草业、生态工业等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助力昌都市“三区一高地”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选认对象

选认对象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两类。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选认对象是与昌都市有科技服务需求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达成明确合作意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选认对象是个人科技特派员牵头发起组建的跨专业、跨领域、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团队,根据昌都市科技服务需求为昌都市同一单位或同一行业提供科技服务。

三、选认条件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从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或管理岗位人员中选认,一般具备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相关科技成果或科技服务经验。对管理岗位人员,可对照昌都市科技服务需求,根据人岗匹配情况适当放宽学历、职称、工作经历要求。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的发起人及成员需符合个人科技特派员选认条件,其中发起人须同时申请个人科技特派员。

(三)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严重的基础性疾 病,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能按照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协议,积极主动完成援藏科技服务任务,在科技服务期一年内应到昌都市实地指导不少于 1 , 原则上在昌都市时间累计为 2- 4 ,其余时间以线上咨询指导为主。

巳选认为 2023 年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但服务区域不包括昌都市的,可以申请选认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

 四、选认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福建科特派“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 ( http://www.fjktp.cn ) 查看西藏昌都市 2023 年科技服务需求( 见附件 1 ) ' 与提出需求的昌都市行业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开展对接交流。对接成功的,申请人分别与本人所在单位、拟接收的昌都市单位签订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三方协(参考式见附件 2 )

(二)对接成功的申请人登录《福建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 http://mp.fjktp.cn ) 进行注册认证申报,并绑定“福建科特派“微信公众号,个人科技特派员可通过手机在“福建科特派" 微信公众号上直接申报 (具体程序见附件 3 ) ' 团队科技特派员通过云平台系统申报( 具体程序见附件 4 ) 。填写工作经费申请信息时,请选择工作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个人、团队科技特派员注册认证申报时间: 2 02 3 7 1 6 - 2023 7 31 日。

(三)昌都市科技局在《福建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上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福建省第十批援藏工作队根据选认工作 目标筛选确定 40- 60 名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意见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名义正式公布 2023 年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名单。

五、选认后待遇

(一)享受《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于措施的通知》( 闽委办发 荨022 J 5 )规定的科技特派员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二)个人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中的每名成员均 给予每人 2 万元工作经费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同时是个人科技特派员, 只给一次工作经费 2 万元 )。工作经费由福建省第十批援藏工作队、西藏昌都市科技局负责安排,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用于赴昌都市开展科技服务差旅费、科技特派员补助 ( 0. 5万元/,直接发放给个人)和科技服务相关费用支出。援藏一年服务期结束后,对巳按要求入藏服务但工作经费仍有剩余的,作为科技特派员补助直接发放给个人。对入藏开展科技服务次数超过一次以上的或每次入藏工作时间较长2万元工作经费如果不足以核销科技特派员实际支出费用 不足部分的差旅费可由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补助。

(三)科技特派员牵头申报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在项目评审环节享受项目加分待遇。支持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开展在昌都有应用前景、对昌都经济社会发展有实质推动作用的课题研究,经福建省第十批援藏工作队评估可优先纳入次年福建援藏规划内课题研究项目资助。

附件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福建省科技特派员(闽藏协作)选认工作的通知(闽科农函 [2023 ] 36 )

    2.闽科农函〔2023〕36号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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