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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助理考勤与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30

一、科研助理的考勤和请假参照《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闽南师大〔2016154号)文件执行。

二、科研助理聘期内请事假累计8个工作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从第9个工作日起,当月基本工资除以21.75天,按日扣发。当月基本工资以除月缴存三险一金后的实发金额计算。

三、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如请假需扣发工资的,优先扣发学校支出部分。

四、科研助理所在学院是其主要管理单位,学院指定负责人员或项目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助理的动向并做好科研助理的请假台账管理,对请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要依照程序如实上报,杜绝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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